北京闫斌 关于对拟任干部进行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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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任干部进行公示的公告

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对以下23名拟任干部进行公示。

一、公示名单

王瑞峰,1963年6月生,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

梁淑琴,女,1968年3月生,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

杨亚珂,1965年10月生,北京电子专科学校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副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宋佰庭,1971年9月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王涛,1968年11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讲师,中共党员,现任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自然资源总督察,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张志,1970年8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刘学工,1973年2月生,香港中文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战略发展部部长,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额尔敦仓,1963年11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处长,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郭静丽,女,1968年12月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会计师,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处长,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王玲,女,1970年9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组织部部长、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苗孔连,1965年1月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提任事业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杨恒山,1966年3月生,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拟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提名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

莫日根巴图,1973年10月生,蒙古族,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拟提名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

陈英松,1979年5月生,蒙古族,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医科大学蒙医药学院院长,拟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提名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

晓芳,女,1971年8月生,蒙古族,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教授,民盟盟员,现任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拟提名任内蒙古财经大学副校长;

刘丰,1972年12月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副市长,拟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提名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

牛冠荣,1973年2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法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提名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陈海明,1979年10月生,蒙古族,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拟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提名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卢晓东,1967年10月生,内蒙古民族师范大学大学学历,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提名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师立强,1969年6月生,西南财经大学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正处级),拟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提名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闫斌,1973年9月生,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拟提名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乔礼,1984年11月生,内蒙古师范大学大学学历,工程硕士,工程师、政工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拟提名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强,1968年2月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大学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管处处长,拟任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书记,提名任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二、公示时间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楼401房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受理电话:(0471)12380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0年9月18日

受贿637万 朝阳住建委原主任获刑10年

闫宾在13年间多次变换职务,在每个职位均收钱帮人承揽惠民工程等;受审对指控事实未提异议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朝阳区原住建委主任闫宾在过去13年的几次升迁中,将管辖的惠民工程都给了“自己人”,从中收受好处共计637万元。昨日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闫宾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检方指控闫宾在多个职位均曾受贿

生于1961年的闫宾研究生文化,原系朝阳区住建委主任、政协朝阳区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三分检列出的十项受贿指控显示,2001年至2014年的13年间,他曾担任街道工委书记,朝阳区民防局(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朝阳住建委主任等多个职务,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收受十余人给予的好处共计637万元。

检方认为,闫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宾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异议

庭审中,闫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闫宾在纪检部门主动、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构成自首;部分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闫宾虽为他人谋利,但有关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且闫宾系被动受贿,主观恶性小。此外,其主动退赔案款,积极认罪悔过。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闫宾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累计十余次收受他人钱款共637万元,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且曾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足见其主观恶性。为此,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闫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案情

帮他人揽工程 一次就收百万元

2001年,闫宾在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担任主任,在街道环境整治工作中认识了北京建工集团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许某。

许某说,为了能多在八里庄街道承揽工程,2002年上半年,他到闫的办公室给了其10万元。后来通过闫宾中标了八里庄街道社区活动中心工程,又给了闫10万元。

2006年7月,闫宾担任望京街道办书记,许某又借势获得了望京街道外墙粉刷工程,为此给了闫宾20多万。

许某说,2010年7月,听说闫宾女儿出国,为了感谢他的支持,他又给了对方30万元的留学费用。

除此之外,望京街道两侧增加监控探头、街道指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八里庄应急指挥中心装修、区民防局拆小限电工程,在这些惠民工程里,闫宾都能拿到好处费。

十项指控中,闫宾收的最多的一项达270万元。那是2011年至2013年,闫宾升迁到哪里,哪里的工程都能包给魏某、曹某,包括托老所装修、国防教育基地装修、2008年重点大街环境整治项目等十余项工程,均系闫宾帮忙承揽,而曹某也颇为大方,一次就能给闫宾100多万元的好处费,“他升迁到哪,觉得适合的工程就会给我们。”曹某在证人证言中说。